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四条有效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回收电子废物,送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