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