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升自主可控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