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