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