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