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测绘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全市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