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服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制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