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