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