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