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