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