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垫付。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