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健全适合专门学校特点的工作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和奖惩制度;对专门学校教职员工在职称评审、绩效工资核定时予以倾斜照顾,每月发放特殊教育津贴;鼓励和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才到专门学校工作,推进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