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外教育的整体规划,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定期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单位,对校外教育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