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熟悉法学知识、善于做未成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积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学校研究制订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计划,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教育等活动;

(二)协助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暴力伤害和性侵害的预防处置机制、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制度;

(三)参与校园及其周边综合治理;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