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