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六十条有效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家庭氛围、邻里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可以依法将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择优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收养信息档案,加强收养后续跟踪评估,动态掌握被收养人成长状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