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建议和咨询;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