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网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提升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