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