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成年公民有劝阻、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离家出走或者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紧急情况时,鼓励成年公民参与救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