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身心发展规律,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进行性侵害防范教育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性安全教育与性侵害防范教育纳入对学校的考核体系。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