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娱乐、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