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有关国家机关、学校、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