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