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并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