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和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包装意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