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国家赔偿等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