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二条有效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