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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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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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