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