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