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