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