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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依法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工作评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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