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