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