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