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