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