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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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