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通过科普教育、志愿服务等形式提高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救助、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濒危物种抢救性保护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