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章 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结果,依照法定程序编制、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依照前两款规定编制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评估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