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三)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四)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