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使用化肥;
(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