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水源与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设立专用水栓,安装结算计量水表并按量收费。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者采取其他节水措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