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工矿生产、居住和工业混杂、交通干线两侧等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将以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