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依法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