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避免防盗报警装置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